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01 00:00:00
为维护全省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毁医疗机构财物。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对违法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惩处。
五、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患方与医疗机构商谈时,患方代表不得超过5人,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照合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七、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甲类传染病、炭疽等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尸体。
八、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打横幅、摆花圈、焚烧纸香、摆设灵堂等举行各种祭祀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偷窃、诈骗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五)围堵、封闭医疗机构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滋事,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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